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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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规制必要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要]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在于食品的品质具有隐蔽性,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交易的负内部性或负外部性,从而使市场失灵;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普通法制度的阻吓效果会被削弱。应创造监管职能,并且将这些职能赋予特定国家机关而非法庭,是对不完备法律引起的威慑失灵问题做出的回应。由特定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实施规制,是对市场和法庭的必要补充。

  [关键词]食品安全;规制;必要性;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

  一、内部性与食品安全规制

  市场信息的主要来源是价格系统,它提供有关消费者边际替代率、生产者边际成本及商品相对稀缺程度的数据。同时,价格也是产品质量的重要信号,是消费者进行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价格的有效性是建立在完全信息假定之上的,但完全信息的假定与现实并不相符,因为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社会分工的不断加深使人们很难全面掌握自己活动范围之外的知识,这就在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了信息差别,致使有关交易的信息在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之间非对称分布,占有较多信息的一方在交易中处于优势,而占有较少信息的一方则处于劣势,这种情况可称之为"信息偏在"。

  对于需要借助于信息做出正确决策的市场主体来说,多获得信息是有益的。但是,高昂的信息搜寻成本往往导致交易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就发生了。如果产品特性不能被直接观察到,无迹象表明每一种产品的价格将与其质量相一致,价格可能不再提供给消费者一个增加某种特定质量特征的指示。

  "柠檬市场"模型表明,在无法预知产品质量的情况下,购买者将根据预期平均质量水平来支付费用。但产品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者不会接受这样的价格,被迫退出市场,只有产品质量低于平均质量的卖者愿意进入市场,劣币驱逐良币使市场交易很难达成,最终导致市场萎缩。

  食品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例如食品的色泽、形状、大小、品牌、产地等属于搜寻品特性,而食品的新鲜程度、味道、口感等则属于经验品特性。经验品特性是在购买后确定质量不需要支付很多代价,而信誉质量在正常使用中却不能得到估价,对信誉质量价值的任何评价都需要追加代价高昂的信息。食品中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量、细菌数量,含有的抗生素、激素、各种营养元素、添加剂等都属于信誉品特性,因为消费者即使通过观察和多次消费,也很难对其做出判断。

  由于食品信誉品方面的特征具有隐蔽性,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高质量高价格的食品往往难以出售。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即使交易能够达成,也会产生内部性。内部性是指由交易者所经受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说明的交易的成本和效益。不反映在合约安排中的内部效益是正的内部性,而不反映在合约安排中的内部成本是负的内部性。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就属于典型的负内部性。政府规制可以降低信息不完全的程度,提高信息传递效率,避免市场机制"逼良为娼",保护守法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外部性与食品安全规制

  外部性是指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收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即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

  食品市场属于垄断竞争性的市场,产品种类繁多又差别不大,并且其品质的差异性较难识别,在市场机制下,不法厂商没有动机披露真实的偏好。因此守法厂商出售的优质食品常常给不法厂商带来收益。反之,一旦不法厂商提供的伪劣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导致食品公共危害事件发生,消费者就会放大食品风险,甚至出现集体恐慌,致使消费者普遍拒绝购买某一品牌甚至是某一类食品。这种"一条臭鱼腥了一锅汤"的效应,就是不法厂商对守法厂商、进而对整个行业和社会造成的负外部性。

  例如,2002年1月,欧盟从我国出口的水产品、禽肉中检测出氯霉素,禁止我国近8亿美元的所有动物源性食品出口,由此导致山东近170多家肉类、水产品企业停工或倒闭、8万多人下岗,浙江省2500余艘渔船、数十家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数万工人、渔民受到影响。

  造成外部性的原因有两个:缺乏明确界定的产权和存在交易成本。在市场和私人谈判解决不了负外部性时,有必要进行政府规制。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政府规制解决外部性的必要性是建立在产权解决方案交易成本过大而无法实现之基础上。

  三、不完备法律理论与食品安全规制

  法经济学派认为,垄断、污染、欺诈等市场中其他的不幸副产品不仅仅是"市场自我管制机制失灵"的结果,"市场失灵通常是一种市场和普通法规定的市场规则的失灵。""对待市场失灵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控制方法:一是私人实施权利的普通法制度,另一种是直接公共控制的行政制度。"至于采取何种选择,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普通法(除刑法以外)管理方法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该方法对政府官员的依赖程度最小,主要依据公民自己--受害人及其律师;二是守法的激励产生于这样的威慑:如果加害人违反规则,他必须对受害人实施损害赔偿。而直接或行政的规制则相反,它对政府官员的依赖极大,而且先是竭力防止侵害的发生而不是对受害人实施损害赔偿。普通法方法与直接规制相比,存在一定缺陷,如果对每个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过小而使诉讼不足以成为一桩有利可图的生意,或者假定总损害相对于预防成本是相当大的,那么就有理由进行直接管制。当损害不是很小而是很大时,一个加害人可能无力支付巨额损害赔偿金,当他不能支付时,他遵守法律的激励就会减小--实际上他能将受害人实际成本和最高可征收损害赔偿额之间的差额从其自身转移到受害人身上,这时直接管制的理由又会重新起作用。

  "不完备法律理论"是对法经济学派的进一步拓展。该理论认为,法律有最优阻吓作用隐含的假设是,法律是完备的,即法律能够准确无误地规定出所有相关的适用情况,无一遗漏,而且如果证据充分即能切实地加以执行;这还要求法律能够自我说明,即所有法律的适用对象都对法律的含义持相同看法。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现实之中,任何法律都是不完备的。法律的不完备性一般体现在:法律体系本身制定得不够完善;已有惩治标准但处罚程度不当;法律的出台滞后于快速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变革。

  在食品安全领域,相对于迅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立法总是要"慢半拍"。例如,按照美国毒物控制法登记的化学物质,大约有66000种,且每年有300-700种新化合物引入经济用途(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加工中直接使用和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而这些化学品的安全性评价与动物、植物体内残留规律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尚未完全被人类所知。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立法的不完备性可想而知。

  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立法者对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无法完全预见的,比如,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非食用添加剂,因此也就没有制定相应的检测标准,但实际上违法者却在使用着这些有害物质,致使含有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工业原料的有毒食品以"质量合格"的身份流入市场,对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害。

  当法律不完备时,法律的阻吓效果就会削弱,其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也会减弱。创造监管职能,并且将这些职能赋予特定国家机关而非法庭,是对不完备法律引起的威慑失灵问题做出的回应。监管者克服了完全依赖法庭被动执法的法律制度所必然产生的诸多弊病,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庭和监管者的关系不是互相替代,而是互相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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