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
主办单位:北京市电子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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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发展趋势,公众在风险评估中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重视,尤其是在对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性的讨论方面。为了推动我国公众更好地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现食品安全风险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众参与机制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众参与

  在实践中,由于风险评估的专业性和行政主体对于评估专家的依赖性,导致公众参与评估过程的难度进一步增加。由此作为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普通公众更需要得到法律的特殊关照,才有可能在风险评估议题的形成和评估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具体而言,我们应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改革,来保证公众的参与。

  一、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信息平台,保障信息交流的及时准确

  在评估专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大致存在着两种信息:即食品安全信息和风险评估信息,行政机关应建立起食品安全的信息平台,与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普通公众进行互动交流和发布相关的风险信息,这种互动交流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等多种渠道,这不仅可以确保普通消费者、生产经营着、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等利益相关者获得与其自身相关的风险信息,还可以提高专家评估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平台,构建这样的一种信息平台,不仅可以统一的接受公众的任何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情况反映或者举报信息,政府还可以避免各个单独的部门在发布信息或者信息传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或者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拓展公众参与的渠道,充分的保障公众参与风险评估

  公众参与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为专家评估提供更多的信息来源,还可以提高评估结果的民主性,基于此,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政府应重视风险领域的对话空间及平台的构建,争取实现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可以平等地参与评估过程,促进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对话、协商和辩论,从而达到专家、行政机关和普通公众在广泛参与、知情基础之上的认同。建立并逐步完善我国的风险交流制度,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开展风险交流工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作为我国的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在保持独立科学的评估的基础上,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特别是普通公众能够获得及时、客观、可靠及正确的风险信息和评估信息,逐步完善风险交流制度,比如风险评估委员会可以定期通过专家会议、公众听证以及消费者讨论会等方式,向普通公众、行业协会成员以及新闻媒体等公开食品风险评估的工作和评估的结果,积极寻求以简易的方式与普通公众进行风险评估过程的交流,通过这种全面的风险交流,一方面可以使风险评估机构及早地发现潜在的健康风险并可以及时地通知行政机关和公众;另一方面通过这种交流制度,参与交流的各相关方可以对风险评估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充分的讨论,从而可以在专家和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起足够的信任感。此外,建立公私合作的风险监测网络,为风险评估提供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基本上依然是建立在以"国家"或"政府"为中心的传统监管模式基础之上。然而,面对无处不在的风险,风险治理或新型的风险监管应该体现为充分的公私合作模式,才能获得良好的治理绩效。

  三、构建贯穿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全过程的、双向的食品安全风险沟通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沟通制度贯穿于食品安全风险议题的形成、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每一个环节,但是我国现行的风险沟通制度是一种单向的、居高临下的沟通,风险沟通以及信息的发布权都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手里,公众完全是被动的服从者和接受者,因此我们要在行政机关、评估专家、普通公众、生产企业者及新闻媒体之间构建一种平等的、开放的、互动的沟通方式,实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交流通畅,通过这种双向开放的风险沟通方式,就可以在行政机关、评估专家、普通公众之间展开对话,实现公众与行政机关之间有关风险信息的共享,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这一制度中的沟通并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引导和告知,还是行政机关通过风险交流来重塑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互信机制的表现,通过这种制度的构建可以确保行政机关与利害相关者之间形成一种战略伙伴关系而不是命令者与服从者的关系。

  四、加强正向激励,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激励机制

  为了使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普通公众、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等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问题有足够的积极性,必须建立一套针对公众参与主体的激励机制[2],这种激励机制覆盖普通消费者、行业协会及新闻媒体等各个社会参与主体,目的在于为各个参与主体提供便利,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要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激励机制,就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宣传和教育,政府、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二是确保公众参与评估的激励效应,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实现公众的话语权和利益表达权,增强社会参与激励的宣传教育和示范效应;三是完善行业协会的建设,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行政机关要重视行业协会,并且使其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既要发挥其在食品行业内的监督作用,又要发挥其在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行业协会不仅要通过提供真实的数据来帮助政府和评估专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还要及时地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以减少食品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个参与主体的优势,加强各个参与主体的协作,建立健全消费者普遍监督、行业协会专业支持、新闻媒体宣传教育和食品行业自主管制的立体监督体系,形成有机融合、良性互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激励机制。[3]

  五、完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制度,保证评估程序的制度化和透明化

  我国当前对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估的程序规定并没明确,公众没有具体的参与风险评估的程序安排,所以对于我国当前的公众参与程序制度有必要加以构建或者完善。这种程序制度的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制约行政机关或者评估专家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各个环节过程中的迟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这种程序制度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的步骤:一是提出启动风险评估的申请。普通消费者、行业协会代表或者新闻媒体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自身亲历或者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其他负责评估工作的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求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程序的申请。二是行政机关的受理与审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其他负责评估工作的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通过与申请人进行风险的沟通与交流或者亲自调查风险的存在等方式,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在审查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风险证据或者事实材料信息。三是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启动风险评估的决定。经过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启动评估程序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启动评估程序的决定,反之,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启动风险评估程序的申请不予批准,但要对申请人说明理由。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步骤就是申请的救济。如果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予启动风险评估程序的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上级负责评估工作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风险评估工作结束,行政机关依据评估结果作出风险决策之后,公众还可以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等形式定期向行政机关反馈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即合理性,供行政机关修改或者反思。[4]

  总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仅仅依靠政府及其聘请的专家的单方面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强化和构建社会多元利益者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和评估机制,有效的利用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形成立体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一个消费者普遍参与、行业协会专业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充分发挥各个利益相对方得优势,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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